一些房地產開發行業的從業者也認為時間標準不太現實。如果業主有購買車位的意愿,不需要等四年。時間限制會讓原本稀缺的停車位閑置,這是一種資源浪費。甚至有人認為,四年的期限是長是短,沒有明確的標準。關鍵在于物權法沒有時間規定。如果司法解釋規定了時間,則沒有必要的法律依據。最終沒有采用所謂的時間標準,所以確定了匹配標準。深圳房產律師就來為您解答一下有關的情況。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解釋》采納的是配比標準。關于配置比例,在第五條中明確規定,指規劃確定的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與房屋套數的比例。由此可見,這個配置比例是要根據規劃文件確定的。
而對于規劃文件,一般包括一些需要進行行政審批的文件,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類。在此類文件中,一般包括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總平面圖等,此方案中,包括了車位的配置比例的內容。
由此可見,所有建筑工程的設計圖則均須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而泊車位是社區的配套設施,在有關的地方政府行政法規或設計標準中,應有詳細的規定,而這個比例是為下限而設定的,發展商在設計圖則中不得違反。而開發商提交的方案已經通過審批,相應的停車位分配已經成為規劃文件的一部分,不能隨意更改。此外,工程竣工后,必須通過相關政府部門的檢驗和驗收,方可使用。
但是,為什么分配比例可以作為“滿足業主需求”的標準呢?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明確“業主需求”的含義。小區業主購買車位是為了自己停車,也就是業主需要,而業主也可以購買車位進行投資,可以購買多個車位在以后的銷售中獲利,這也是業主需要的。這種需求應該得到滿足嗎?但是,就車位的屬性而言,其更多的功能是停放汽車。而且目前建筑區劃的車位數量不足以支撐業主的投資需求。
用配置比例來限制業主的投資市場需求,此點值得我們肯定。而且,由于城市規劃體系建設社會存在具有一定的滯后性,目前,車位的配置比例一直是滯后于私家車的發展速度,因此,利用資源配置比例來滿足業主需要是符合國家相關研究設計技術標準和業主購房時的預期的。確定合理配置比例可以作為一個標準,在當前,是有其現實依據的。
違反“業主需要優先”法律規定的法律后果。如前所述,“首先應滿足業主需求”是一項強制性規范,根據建筑區劃中車位的屬性,應區分共享車位和專屬車位,因此“滿足業主需求”的義務主體也是專屬車位和共享車位的權利主體。
然而,對于違反這種規范的法律效力卻沒有明確的規定。“應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是一種強制性規范,原因有二: 第一,從維護社會穩定和生活秩序的角度來看,將其視為一種強制性規范是恰當的; 第二,如果該規范不是強制性規范,那么開發商和其他停車位和車庫權利持有人將違反該規范,社區業主無法獲得司法救濟以實現立法的目標——即停車位、車庫的使用權。
因此,“應當首先通過滿足企業業主的需要”屬于一種強制性技術規范,而且也是屬于自己效力性的強制性管理規范。開發商及車位、車庫的其他相關權利人如果沒有違反該規范,將車位、車庫出售或贈與給小區業主以外的人,其交易即因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標準規范而無效。這種行為無效屬于我們自始、確定的無效,不僅在出售、贈與車位、車庫的當事人雙方之間存在無效,對于解決上述當事人以外的任何人都無效。
深圳房產律師認為,由于停車位、車庫非定期租金并不違反“應首先滿足業主需要”的規定,因此,在沒有業主有“現實需要”的情況下,發展商與停車位、車庫的其他權利人與第三人簽訂的不定期租賃合同是有效的,但如果租賃合同確定了固定期限,有關固定期限的規定就違反了“業主的需要應首先滿足”的規定。業主有實際需要時,可以主張該項規定無效,發展商及其他泊車位、車庫權利人應當收回泊車位、車庫。
深圳新房買賣流程指南:輕松購房 | 簽約后房價上漲,房主違約怎么辦 |
深圳房產律師為您講解購房人在收 | 深圳房產律師來講講未簽訂購房合 |
深圳房產律師網:你不得不知道的房 | 深圳房產律師為您講解停車位首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