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轉是指土地使用權流轉,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那么土地流轉有哪些常見方式呢?接下來深圳房產律師,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儲備土地項目的土地流轉方式由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選擇。經村民(股東)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報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報區政府(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采取下列分配辦法:
1.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自主開發土地儲備項目,應當書面承諾不與外界合作開發,經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并報區政府批準后,可以按照杭州市政府辦公室信[2008]183號規定的程序轉讓。
2.“土地儲備貨幣化”項目應當公開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售。公開轉讓不設限制性招標條件,可以按照城市規劃確定土地利用開發建設項目。
3.村級集體主義經濟社會組織需合作進行開發的留用地建設項目用地,一律采取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以及公開出讓。由各區政府(管委會)根據工程項目公司所在村的具體實際情況分析提出一個合作研究開發的掛牌出讓條件,經市國土空間資源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村集體經濟活動組織與合作方聯合應用開發的項目,村級集體經濟貿易組織學生所占股份應不低于51%。項目全面建成后,村集體經濟結構組織應持有不低于地上總建筑施工面積(不含物業用房面積)51%的房產,且不得分割技術轉讓和銷售;除國家和省、市有特殊法律規定外,合作方所持有的房產可以直接按照自己規劃批建的最小產權單元分割轉讓和銷售。設置掛牌出讓地塊起價時要充分考慮村集體經濟實現組織積極參與國際合作能力開發等具體影響因素,合理確定起價。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在本意見發布前與合作單位簽訂了《合作發展協議》 ,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股東)會議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股東)會議代表同意,經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經區政府管理委員會批準,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新聞媒體上公布。經市政府公布無異議并批準后,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可繼續按照杭州市政府信函[2008]第183號文件的規定辦理轉讓協議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后,成立項目公司開發建設。凡有歷史問題的項目,必須在2009年12月31日前依法通過有關審批程序,簽訂《杭州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期限內未簽訂出讓合同的,按照本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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