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房價使贈品成為開發商商和吸引客戶的重要營銷手段。但是看房的時候,說好的送一個大陽臺,但是交房的時候,我該怎么辦?深圳房屋律師看以下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21歲的女子李想買一套單身公寓,于是來到岳陽樓區的一個社區,向一家房地產公司支付了5000元的定金。幾天后,在工作人員的帶領下,她參觀了樣板房,當時有陽臺。從地板平面示意圖來看,他們購買的房子類型也有陽臺標志,并表明這部分是一個完整的禮物區域空間。
因此,李當場與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銷售合同,并支付了20.82萬元的首付款,剩余20萬元將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并于2019年5月1日交付。
然而,當李收到房子時,他發現他的房子根本沒有陽臺,所以他拒絕收到房子,拒絕提交貸款程序的信息,也拒絕支付剩余的房子。
房地產公司將李某起訴法院,李某反訴對方,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返還首付款。
法院判決
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房屋增設陽臺是對原房屋的改造,開發商將其作為全禮品區空間贈送給購房者。因此,購房者可以增加房屋的實用面積,在使用上有更好的布局,這無疑對購房者有很大的吸引力。
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推定李某購買涉案房屋與此有因果關系。李某有理由相信,交付的房屋應與樣板房增加的陽臺部分一致。李某不接受房屋是合理的,因為涉案房屋沒有增加陽臺,并聲稱交付的房屋在沒有陽臺的情況下無法滿足其購房需求,因開發商違約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因此應支持終止合同的要求。
最終,法院裁定解除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某房地產公司返還李某購房款20.82萬元。
法官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出賣人對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房屋及相關設施的說明和承諾,對商品房銷售合同的訂立和房價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視為要約,即使商品房銷售合同不包括在內,也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開發商所謂的禮品區往往不像產權區那樣明確具體約定,包含一定的法律風險。因此,開發商和購房者應權衡利弊,合理謹慎地看待禮品區,避免相關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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