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學生嫖娼時間太長女子報警,律師認為第21分鐘起算強奸
21歲的大學生基恩溯半夜在火車站附近被女子領到住宿的地方,該女子問基恩溯是否需要泄火,價格便宜。基恩溯同意后,交了50元與48歲的賣淫女秦素達成嫖娼協議。但是,因為年少氣盛,基恩溯20分鐘還沒有與秦素完成性行為。
秦素為接下一單生意,催促基恩溯快一點,并說一般人都是5分鐘就結束了,有這時間她都做5單了。基恩溯正在興致頭上依然不緊不慢,秦素于是拒絕繼續發生性關系。基恩溯大怒,對秦素毆打幾拳后強行與其發生了關系,又過20分鐘后基恩溯完成。秦素覺得委屈立即報警,經過鑒定其被打成輕傷。
基恩溯和秦素賣淫嫖娼的行為應當予以行政處罰
基恩溯以金錢交換性行為的機會,而秦素為了50元錢出賣身體,兩人的行為屬于賣淫和嫖娼,根據治安處罰法第66條的規定,應當對兩人進行行政拘留并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
基恩溯毆打秦素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基恩溯因不滿秦素不愿意發生性關系而實施毆打行為,其毆打行為直接導致秦素受傷,經過法醫鑒定基恩溯為輕傷,達到了故意傷害罪刑事立案標準。基恩溯已滿16周歲,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其依法應當對故意傷害罪負刑事責任。
基恩溯強行與秦素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構成強奸罪
刑法第236條:以暴力、脅迫以及其他方式強奸婦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秦素同意發生性關系的主觀意思表示可以隨時改變。基恩溯和秦素前20分鐘發生性關系屬于兩人自愿的行為,這屬于賣淫和嫖娼的違法行為。但是當秦素提出不愿意發生性關系的時候,基恩溯已經失去了繼續與秦素發生性關系的正當理由。
基恩溯使用暴力強行與秦素發生性關系,其屬于典型的侵犯婦女性的自主決定權的行為。盡管秦素為48歲的賣淫女,但是其性自由和性權利依然應當受到刑法的保護。因此基恩溯犯強奸罪,可以判處3年-10年有期徒刑。但是因為本案因兩人嫖娼而起,秦素對案件強奸案的發生也有一定的過錯,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對基恩溯從輕處罰。
大鵬律師在線咨詢結語:
基恩溯作為一名大學生,本應該好好學習,天天向上,把有限的時候投入到無限的理想之中,其禁不住誘惑實施嫖娼行為,本來只是一個違法行為,但是后面實施毆打并強奸的行為徹底葬送了前途,故意傷害罪和強奸罪兩罪并罰最低也要判個四五年,大學對于判刑的學生也要開除,這真是一個性沖動引發的慘案。深圳刑事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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