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審判公開原則,擴大法制宣傳效果,規范人民法院庭審直播、錄播活動,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通過電視、互聯網或者其他公共傳媒系統對公開開庭審理案件的庭審過程進行圖文、音頻、視頻的直播、錄播,應當遵循依法、真實、規范的原則。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選擇公眾關注度較高、社會影響較大、具有法制宣傳教育意義的公開審理的案件進行庭審直播、錄播。
對于下列案件,不得進行庭審直播、錄播:
(一)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
(二)檢察機關明確提出不進行庭審直播、錄播并有正當理由的刑事案件;
(三)當事人明確提出不進行庭審直播、錄播并有正當理由的民事、行政案件;
(四)其他不宜庭審直播、錄播的案件。
第三條 人民法院進行庭審直播、錄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公開范圍進行,涉及未成年人、被害人或者證人保護等問題,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的,應當進行相應的技術處理。
第四條 人民法院認為案件需要進行庭審直播、錄播的,由有關審判庭按照規定的程序申報,并填寫庭審直播、錄播申報表,提交案件重要的訴訟文書。
最高人民法院的直播、錄播申報程序和申報表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直播、錄播申報程序和申報表由各高級人民法院制定。
第五條 庭審直播、錄播實行一案一審核制度。
人民法院進行網絡庭審直播、錄播的,由審判庭向本院有關部門提出申請。有關部門審核后,報主管副院長批準。必要時,報上級人民法院審核。
人民法院通過中央電視臺進行庭審直播、錄播的,應當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核。通過省級電視臺進行庭審直播、錄播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審核。
第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庭審直播、錄播的監督管理和溝通協調工作。有關審判庭負責庭審直播、錄播案件的選擇,協助做好相關工作。技術部門和網絡管理部門為庭審直播、錄播提供技術保障和服務。所有參與部門應當做好庭審直播、錄播的準備工作,制定應急預案,確保庭審直播、錄播的順暢運行。
第七條 庭審直播、錄播工作人員的活動以及有關設備的運行不得影響庭審的正常進行。
第八條 各高級人民法院在實施本規定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制定實施細則。
第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本院以前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深圳律師事務所